《山東省水資源稅改革試點實施辦法》(魯政發〔2017〕42號)(以下簡稱《實施辦法》)已于2017年12月1日由省政府印發施行?,F將有關情況解讀如下:
一、《實施辦法》出臺的背景
我國水資源分布不均衡,北方水資源形勢異常嚴峻。黨中央、國務院審時度勢,決定自2016年7月1日起,在河北省率先開展水資源稅改革試點。一年來,河北的試點工作取得了明顯成效。今年,中央在總結河北試點經驗的基礎上,決定擴大試點范圍。我省屬北方嚴重缺水地區之一,人均水資源量不足全國的1/6,人多地少水缺是我省長期面對的基本省情。與此同時,用水浪費現象突出,缺水與粗放用水并存,地下水超采嚴重,水資源短缺問題已成為制約我省經濟社會健康發展的重大瓶頸。今年11月份,財政部、稅務總局、水利部印發《擴大水資源稅改革試點實施辦法》(財稅〔2017〕80號),批準我省為新增9個試點省份之一。為做好改革試點工作,前期省財政、地稅、水利部門在充分調研、大量測算和征求意見的基礎上,根據中央統一部署,結合實際,形成了《實施辦法》,經省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自2017年12月1日起正式實施。
二、《實施辦法》制定的總體思路和原則
《實施辦法》設計的總體思路: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精神,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緊緊圍繞統籌推進“五位一體”總體布局和協調推進“四個全面”戰略布局,牢固樹立和貫徹落實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的發展理念,建立調控合理、規范公平、征管高效的水資源稅制度,充分發揮稅收杠桿作用,合理調節用水需求,優化用水結構,規范用水秩序,提高用水效率,促進水資源集約節約循環利用和生態環境保護,推動形成綠色發展方式和生活方式。
《實施辦法》制定的基本原則:一是統籌規劃。根據中央統一部署,結合我省實際,研究制定全省改革方案和政策措施。同時,加強部門協調配合,加大對下工作指導,確保改革順利實施。二是總體平移。以現行水資源費制度為基礎,將收費標準總體平移為適用稅額,并結合我省水資源管理現狀,對相關政策進行合理調整,實現收費制度向征稅制度的平穩轉換。三是注重調控。強化稅收剛性調節作用,形成有效約束機制。通過設置差別稅額,抑制地下水超采和不合理用水需求,調整優化用水結構。
三、《實施辦法》的主要內容
《實施辦法》共24條,主要體現了五個方面的內容,一是鼓勵節約用水,利用稅收杠桿調控水資源;二是適當提高地下水超采區負擔水平;三是試點期間,不增加城鎮公共供水企業和居民生活用水負擔;四是充分考慮農民利益,對農業生產和農村集中式飲水工程取用水設置優惠政策;五是加強征收管理,堵塞征管漏洞。主要內容如下:
(一)納稅人。水資源稅的納稅人為直接取用地表水、地下水的單位和個人。同時,納稅人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申領取水許可證。
(二)征稅對象。水資源稅的征稅對象為地表水和地下水。地表水是陸地表面上動態水和靜態水的總稱,包括江、河、湖泊(含水庫)等水資源;地下水是埋藏在地表以下各種形式的水資源。
(三)計稅依據。水資源稅實行從量計征。與現行水資源費制度相銜接,明確對一般取用水按照實際取用水量計征;對疏干排水按照排水量計征;對水力發電和火力發電貫流式(不含循環式)冷卻取用水按照實際發電量計征。
(四)稅額確定。中央規定我省水資源稅的最低平均稅額是,地表水0.4元/立方米,地下水1.5元/立方米。結合我省現行收費標準、水資源稟賦以及經濟社會發展要求,分類確定了具體適用稅額。試點開征水資源稅后,水資源費征收標準降為零。
1.對城鎮公共供水按稅費平移原則確定稅額。主要是考慮城鎮公共供水的公益性,為了不增加城鎮居民生活用水和城鎮公共供水企業負擔,結合我省各地現行收費標準,按照稅費總體平移原則,確定了城鎮公共供水的適用稅額。
2.對農業農村取用水從低確定稅額。為支持農業生產、減輕農民負擔,對規定限額內的農業生產取用水,免征水資源稅;對超過規定限額的農業生產取用水,以及主要供農村人口生活用水的集中式飲水工程取用水,從低確定稅額。上述規定統籌考慮了減輕農民負擔與促進水資源節約利用的要求,有利于促進轉變農業灌溉方式,培養節約用水意識。
3.對特種行業取用水從高確定稅額。按照中央辦法要求,對洗車、洗浴、高爾夫球場、滑雪場等特種行業,從高確定適用稅額。從我省情況看,特種行業現行水資源收費標準普遍較低,不利于節約利用水資源。費改稅后,可倒逼企業主動采取措施減少用水量、轉變用水方式。
4.對一般工商業等其他行業取用水按最低平均稅額確定。為減輕企業負擔,以中央規定的最低平均稅額為基礎,區分不同水源類型、地下水超采程度、公共管網覆蓋范圍等,擬定了不同的適用稅額。
5.對超計劃(定額)取用水稅額的確定?;旧鲜菂⒄瘴沂‖F行水資源收費標準制定的,對超計劃10%以內部分,按水資源稅稅額標準的2倍征收;對超計劃10%-30%的部分,按2.5倍征收;對超計劃30%以上的部分,按3倍征收。
(五)稅收優惠。明確了對農村集體經濟、家庭生活、畜禽飲用、水利工程調配取用水等6種情形,不繳納水資源稅;取用再生水、采油排水等5種情形,免征或減征水資源稅。
(六)稅收征管。為加強稅收征管、提高征管效率,確定了“稅務征管、水利核量、自主申報、信息共享”的水資源稅征管模式,即稅務機關依法征收管理;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核定取用水量;納稅人依法辦理納稅申報;稅務機關與水行政主管部門建立涉稅信息共享平臺和工作配合機制,定期交換征稅和取用水信息資料。
(七)保障措施。為做好改革試點工作,《實施辦法》明確了相應的政策措施。試點期間,一是因征收水資源稅引起城鎮公共供水企業稅費負擔變動的或因征收水資源稅引起供農村人口生活用水的集中式飲水工程稅費負擔變化的,由當地政府統籌解決。二是對水行政主管部門相關經費支出和原有水資源費征管人員,由同級人民政府統籌做好安排。三是對于同一市和所屬縣(市、區)內跨行政區域取用水的,由各市確定地方收入分配原則和分配比例;對于跨市或跨省財政直接管理縣(市)取用水的,由兩地協商確定水資源稅收入分配比例,省財政通過年終體制結算辦理有關調整事宜。